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被告
- 劉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853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