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延展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延展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