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陳卿和
- 當事人廣鑫鋼鐵有限公司、嘉義縣政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3,776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朱鴻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