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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3,776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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