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淵
- 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3,776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