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林麗芳等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林麗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887元(1,641,837元+ 526,050元=2,167,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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