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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雨鑫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翁秉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30,7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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