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凃志佶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余宗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余宗憲 之2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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