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鍾月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339,32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