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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339,32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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