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一
- 被告翁佩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廖 一 被 告 翁佩菱 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佩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8,860元,依原告民國101 年10月22日聲請支付命令時台灣銀行公告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29.20500 換算,應為新臺幣1,719,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7,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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