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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黃振煌

  • 原告
    徐智雄
  • 被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徐智雄 被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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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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