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龍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和成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盟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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