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邱美英
- 法定代理人李和成、吳盟分
- 原告龍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龍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成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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