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康千喻、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中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康千喻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