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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 原告
    康千喻
  • 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康千喻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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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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