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濱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38,1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