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麗
- 被告
- 珍馨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經異議後,僅係以債權人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至視為起訴後所繫屬法院就該訴訟事件有無管轄權,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有關管轄權之規定定之;此由學者(吳明軒)認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該法院並非督促程序所定有專屬管轄之法院者,如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者,債務人仍得主張有合意管轄之適用,即仍得為視為起訴法院無管轄權之抗辯,亦可印證。另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516巷20弄16號,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卷可憑。此外,亦別無由本院專屬管轄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