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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被告
珍馨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經異議後,僅係以債權人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至視為起訴後所繫屬法院就該訴訟事件有無管轄權,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有關管轄權之規定定之;此由學者(吳明軒)認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該法院並非督促程序所定有專屬管轄之法院者,如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者,債務人仍得主張有合意管轄之適用,即仍得為視為起訴法院無管轄權之抗辯,亦可印證。另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516巷20弄16號,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卷可憑。此外,亦別無由本院專屬管轄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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