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魏淑華
- 被告
- 順益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炯瑜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吳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13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