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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林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9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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