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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端宜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惠柑劉唐寶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歐惠柑 劉唐寶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確認被告劉唐寶枝就被告歐惠柑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之 設定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並非原告所稱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如附表所示土地供擔保部分之公告現值為1,405,35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5,3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應再補繳11,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馬嘉蓮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 │ ├──┼─────────┼───────────────────┤ │ 1 │嘉義縣溪口鄉○○段│75,00元/㎡153.27㎡1=1,149,525元 │ │ │174地號 │ │ ├──┼─────────┼───────────────────┤ │ 2 │嘉義縣溪口鄉○○段│75,00元/㎡34.11㎡1= 255,825元 │ │ │174之1地號 │ │ ├──┼─────────┼───────────────────┤ │ │合計 │ 1,405,3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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