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梁淑美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曾國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曾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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