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億晟環境科學股│臺灣企業銀行│101年6月9日 │43,000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威│民雄分行 │ │ │ │ │ │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