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請人
名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豐吉
代理人
許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鈺通營造工│台灣銀行嘉│101年4月10日│187,000元 │0000000 │ ││ │程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 ││ │公司黃國芳│ │ │ │ │ │├──┼─────┼─────┼──────┼───────┼───────┼──┤│002 │鈺通營造工│台灣銀行嘉│101年5月27日│188,463元 │0000000 │ ││ │程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 ││ │公司黃國芳│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