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陳端宜

  • 當事人
    中國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中國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其霖 訴訟代理人 游郁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馬嘉蓮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 100年4月5日 │ 6,804元 │ 0000000 │ │ │ │ 黃韋瀚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