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朱乾龍 再審被告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