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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馮保郎陳卿和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朱乾龍
再審被告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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