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朱乾龍
- 再審被告
-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