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馮保郎陳卿和林芮伶

  • 上訴人
    朱乾龍
  • 被上訴人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朱乾龍 再審被告  大將企業社即林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昱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