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黃仁勇
- 當事人呂英明、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呂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齊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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