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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職災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林俊樑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玄泰工程行即廖淑媚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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