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 債 權 人 蔡朝墻即福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 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