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冠廚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 │001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0月31 │5,67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2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15 │17,32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3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15 │21,45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4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15 │120,825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5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15 │126,89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6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15 │6,00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007 │冠廚餐飲有 │合作金庫銀│101年11月22 │922,66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淑 │行朴子分行│日 │ │ │ │ │ │君 │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