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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請人
豐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相對人
郭光雄
相對人
潘妍溱
相對人
陳文富即威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郭光雄、潘妍溱共同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並應連帶負擔程序費用貳佰壹拾肆元整。

相對人郭光雄、陳文富即威信工程行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並應連帶負擔程序費用陸佰元整。

郭光雄、潘妍溱、陳文富即威信工程行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㈢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並應連帶負擔程序費用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001 │100年8月12日│1,000,000元 │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21日│WG0000000 │ │└──┴──────┴───────┴──────┴──────┴─────┴───┘┌───────────────────────────────────────────┐│ 本票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001 │100年11月2日│1,000,000元 │100年11月18日 │100年11月19日 │WG0000000 │ │├──┼──────┼───────┼───────┼───────┼─────┼───┤│002 │100年11月2日│1,797,500元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9日 │WG0000000 │ │└──┴──────┴───────┴───────┴───────┴─────┴───┘┌────────────────────────────────────────────┐│ 本票附表㈢: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001 │100年11月16日 │3,830,000元 │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6日 │CH799926 │ │├──┼───────┼───────┼───────┼───────┼─────┼───┤│002 │100年11月16日 │1,700,000元 │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6日 │CH799927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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