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傳明 劉俊杰 相 對 人 陳界文 相 對 人 王麗霞 上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界文與相對人王麗霞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相對人陳界文前向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銀行」)請領信用卡,經新光銀行審核後核發,惟相對人陳界文持卡消費自94年10月18日起未依約繳款,至97年1月28日止,累計新台幣(下同)123156元消費款未清償, 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積欠183095元帳款未付。上揭信用卡債權,新光銀行已於97年1月28日讓與聲 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相關規定於97年2月4日登報公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32113號執行無效果,現相對人陳界文與王麗霞間之婚姻關 係仍存續中,且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求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陳界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相對人王麗霞則抗辯以:系爭房子是在婚前所購買,因為是預售屋,所以在婚後才辦理所有權登記。相對人二人名下威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都只是空殼子而已,沒有實際價值。相對人王麗霞不瞭解何謂分別財產制,但因為相對人陳界文沒權利請求剩餘財產差額,故請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參 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界文、王麗霞為夫妻,相對人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及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界文之債權人,曾聲請對其強制執行,執行無效果,且目前相對人陳界文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網頁列印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執字第3211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再者,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陳界文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對人陳界文該年度所得收入僅190元 ,名下雖有三筆不動產,但地目分別為道、水,又面積狹小,顯無執行實益,且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無法獲得清償,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陳界文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王麗霞名下則有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相對人陳界文對相對人王麗霞『可能』存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聲請人則有代位相對人陳界文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是而,相對人間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又相對人陳界文之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無法滿足聲請人之債權,應屬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訴請本院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