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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相對人
朱美靜

      廖坤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11條關於「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業經101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予以刪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亦即於101年12月28日生效。

二、從而,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朱美靜積欠債務未清償,且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相對人二人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情,因法規業已刪除,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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