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順成 相 對 人 賴○○ 賴○○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嚴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係夫妻,婚後育有相對人賴○○、賴○○,嗣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7年12月5 日協議離婚。依離婚協議書記載聲請人願自97年11月起每月7 日前給付相對人賴○○、賴○○各新台幣(下同)12,500元之生活費,各至相對人賴○○、賴○○成年為止,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協議離婚後皆如數給付,惟協議離婚當時,聲請人在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月薪43,000元,尚有餘力負擔,之後鑫茂公司因為營運不佳,所以半強迫性資遣,聲請人自100 年6 月14日離職後,先受雇於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月薪17,880元,因顯不足支應需給付之生活費,僅工作一個月即離職。中間隔了數月無工作收入。嗣於101 年3 月找到大統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月薪43,900元,然因工作不合適,僅工作2 個月又離職。聲請人後來到正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目前工作係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天主教敏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司機,係臨時性,實際領之薪資為2 萬1 千多,投保薪資高於實際薪資部分,係因擔任司機之危險性比較高。聲請人收入突然銳減,為離婚時所始料未及,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單親補助,不准聲請人申報扶養人口之所得稅減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也常去打麻將,爰依民法第1118條、第1119條、第1121條及第227 條之2 第1 項規定,請求自101年9 月起酌減每月應給付相對人之生活費,即聲請人每月各給付相對人賴○○、賴○○5,000 元。 二、相對人則以:現在物價均已調漲,相對人沒有要求聲請人提高生活費,已經很有肚量。況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打麻將係利用休閒時間。從小孩出生到現在,聲請人未盡照顧之責,從無在身旁照料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兼父職,拉拔孩子長大,且為了小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每日工作12小時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薪水每月僅約2 萬元,總財產不到100 萬元,因情況變更,無法支付相對人每月每人12,500元,共25,000元扶養費等情,業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2 份、離婚協議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元大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3 份等,固堪信真實。 ㈡聲請人雖主張情事已經變更而請求酌減扶養費等語,然仍應視兩造經濟狀況,及父母對於子女實際付出之照顧等情,綜合評估父母應負擔之扶養費比例,並非一律由父母各負擔一半。本院考量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現今子女教育費用確實非低,每人每月12,500元,並非過高。況本件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依據,係聲請人自願親簽之系爭離婚協議書,聲請人本有義務依約定履行給付義務。至於聲請人係在簽立離婚協議書「之後」,方更換工作致造成其薪資難以支應每月25,000之扶養費等情,此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顯然係因聲請人之行為致使減少每月收入,聲請人之行為係可歸責於己,尚非不可預料,要難執此為正當酌減扶養費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自101 年9 月起酌減每月應給付相對人之生活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家事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