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告
陳保昌
法定代理人
何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熒
複代理人
林慈敏
複代理人
人 顏永青
被告
陳謝月桂
被告
陳鳳華
被告
陳志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告
陳清棟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查因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追加被繼承人陳清世對於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52萬元及存款11,94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共計核定為2,488,813元(被繼承人陳清世依原告主張之積極財產價值合計為14,932,883元,原告之應繼分為6分之1,則其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2,48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欠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