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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被告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98年間訂立工程承攬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向南華大學承攬之第二期擴校計畫雜項工程即瀝青混凝土工程,總工程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875,000元。原告依約於99年9 月間完成承攬工程,惟被告卻拒絕給付工程尾款及各期工程之保留款,原告不得已,爰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向被告請求金額計算如下:

1.如附表所示收款明細表中之請款月份欄共有六欄,今以最上面一欄為例說明之:98年9 月之請款金額為4,767,190元,入款日期欄及入票金額欄係被告以支票付清工程款之日期及金額,以4,767,190 元扣除98年11月3 日兩筆入款金額,等於備註欄所載之扣保留款238,360 元以及扣郵費25元。而保留款係指每期可以請領之工程款被告均會保留百分之五之保留款,於工程全部完工後,被告才會一次給付。

2.原告所請求者即備註欄所載之五筆保留款,合計581,845元(不含兩筆郵費50元),再加上100 年8 月至9 月之請款金額368,445 元(因此筆金額係工程尾款,無須扣保留款,故未列入備註欄),故上揭五筆工程保留款及一筆工程尾款共計請求950,290 元。

㈢原告另提出統一發票六張,用以證明原告收款明細表上六筆請款金額與統一發票之金額相符,且營業稅依規定應每兩個月申報一次,被告亦將該六張統一發票提出報稅,有國稅局回函為憑,並依南華大學回函,均足以證明原告工程確實已經完工。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50,2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 份、統一發票影本6 份、存摺影本1 份、支票影本6 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0,2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收款明細表
┌─────┬─────┬────┬─────┬─────┬─────┬────┬─────┬──────┬──┬───┬─────┬─────┬────┐
│請款月份  │請款金額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寄件日期  │入款日期│入票金額  │  備    註  │銀行│分行  │ 帳   號  │支票號碼  │兌現日期│
├─────┼─────┼────┼─────┼─────┼─────┼────┼─────┼──────┼──┼───┼─────┼─────┼────┤
│          │          │        │          │          │          │98.11.03│2,264,402 │扣保留款238,│台企│竹南  │00000000  │AY0000000 │98.12.15│
│98.09     │4,767,190 │98.10   │HU00000000│4,767,190 │98.10.07  ├────┼─────┤360元、扣郵 ├──┼───┼─────┼─────┼────┤
│          │          │        │          │          │          │98.11.03│2,264,403 │費25元      │台企│竹南  │00000000  │AY0000000 │98.11.06│
├─────┼─────┼────┼─────┼─────┼─────┼────┼─────┼──────┼──┼───┼─────┼─────┼────┤
│          │          │        │          │          │          │98.12.29│ 807,061  │扣保留款84,9│台企│竹南  │00000000  │AY0000000 │98.12.25│
│98.10     │1,699,102 │98.11   │JU00000000│1,699,102 │98.11.13  ├────┼─────┤55元、扣郵費├──┼───┼─────┼─────┼────┤
│          │          │        │          │          │          │98.12.29│ 807,061  │25元        │台企│竹南  │00000000  │AY0000000 │99.01.25│
├─────┼─────┼────┼─────┼─────┼─────┼────┼─────┼──────┼──┼───┼─────┼─────┼────┤
│99.02~03 │4,781,177 │99.02.28│KU00000000│4,781,177 │99.03.09  │99.03.29│4,542,118 │扣保留款239,│台企│竹南  │00000000  │AZ0000000 │99.05.15│
│          │          │        │          │          │          │        │          │059元       │    │      │          │          │        │
├─────┼─────┼────┼─────┼─────┼─────┼────┼─────┼──────┼──┼───┼─────┼─────┼────┤
│99.03~05 │ 224,238  │99.05.02│MU00000000│ 224,238  │99.05     │99.06.29│ 213,026  │扣保留款11,2│合庫│北新竹│000000000 │IS0000000 │99.08.15│
│          │          │        │          │          │          │        │          │12元        │    │      │          │          │        │
├─────┼─────┼────┼─────┼─────┼─────┼────┼─────┼──────┼──┼───┼─────┼─────┼────┤
│          │          │        │          │          │          │99.08.27│  78,463  │扣保留款8,25│合庫│北新竹│000000000 │IS0000000 │99.08.15│
│99.06~07 │ 165,186  │99.06.30│MU00000000│ 165,186  │99.07.14  ├────┼─────┤9元         ├──┼───┼─────┼─────┼────┤
│          │          │        │          │          │          │99.08.27│  78,464  │            │合庫│北新竹│000000000 │IS0000000 │99.09.25│
├─────┼─────┼────┼─────┼─────┼─────┼────┼─────┼──────┼──┼───┼─────┼─────┼────┤
│100.08~09│ 368,445  │100.11.8│XQ00000000│ 368,445  │100.12.20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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