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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李榮峰
相對人
賓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 3號

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

上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766號發回更審,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

上更㈠字第 2號判決後,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駁

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 3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 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66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歷審訴訟費用負擔則如附表所示。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及計算式所示,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及計算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判決法院及│訴訟費金額│ 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相對人應負擔之│
│  審號      │(新臺幣)│                      │訴訟費用      │
├──────┼─────┼───────────┼───────┤
│本院96年度勞│57,430元  │⑴被告(即相對人)應給│計算式㈠      │
│訴字第3號   │          │  付原告(即聲請人)1,│              │
│            │          │  332,654元及法定利息 │(註:聲請人於│
│            │          │  。                  │起訴時請求之金│
│            │          │⑵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額為5,690,349 │
│            │          │⑶訴訟費用57,430元,其│元,嗣減縮請求│
│            │          │  中13,210元由被告(即│金額為5,521,70│
│            │          │  相對人)負擔,餘由原│1元)         │
│            │          │  告(即聲請人)負擔。│              │
├──────┼─────┼───────────┼───────┤
│臺灣高等法院│63,721元+│上訴駁回。            │              │
│臺南分院98年│證人旅費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度勞上字第7 │2,420元   │                      │              │
│號          │          │                      │              │
├──────┼─────┼───────────┼───────┤
│最高法院100 │63,721元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計算式㈡      │
│年度台上字第│          │  (即聲請人)請求被上│              │
│766號       │          │  訴人(即相對人)給付│(註:上訴人上│
│            │          │  退休金4,029,047元本 │訴請求之金額為│
│            │          │  息之上訴暨訴訟費用部│4,189,047元) │
│            │          │  分廢棄發回。        │              │
│            │          │⑵其他上訴駁回【註:此│              │
│            │          │  部分已確定】。      │              │
│            │          │⑶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其│              │
│            │          │  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              │
│            │          │  負擔。              │              │
├──────┼─────┼───────────┼───────┤
│臺灣高等法院│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計算式㈢      │
│臺南分院100 │          │  (即聲請人)後開第二│              │
│年度勞上更㈠│          │  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註:第三審發│
│字第2號     │          │  假執行之聲請,並該訴│回而未確定之金│
│            │          │  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額為4,029,047 │
│            │          │  廢棄。              │元)          │
│            │          │⑵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
│            │          │  應再給付上訴人428,76│              │
│            │          │  8元及法定利息。     │              │
│            │          │⑶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              │
│            │          │  請均駁回。          │              │
│            │          │⑷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              │
│            │          │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            │          │  ,由被上訴人負擔。上│              │
│            │          │  訴駁回部分第二審及發│              │
│            │          │  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            │          │  由上訴人負擔。      │              │
├──────┼─────┼───────────┼───────┤
│最高法院101 │          │上訴駁回。            │              │
│年度台上字第│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              │
│959號       │          │請人)負擔。          │              │
├──────┼─────┼───────────┼───────┤
│合    計    │          │                      │計算式㈣      │
│            │          │                      │31,597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甲】
  =一審判決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
    金額)÷聲請人起訴時請求之金額×一審訴訟費用
  甲=(1,332,654+428,768)÷5,690,349×57,430
    =17,777.19(元以下四捨五入)
    =17,777
㈡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乙】
  (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主文第
    四項:廢棄部分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金額÷三審100年度台上字
    第766號發回之金額)×三審訴訟費用
  乙=428,768÷4,029,047×63,721
    =6,781.13(元以下四捨五入)
    =6,781
㈢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丙】
  =(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金額÷第三審發回之金額)
    ×第二審訴訟費用
  丙=428,768÷4,029,047×(63,721+2,420)
    =7,038.67(元以下四捨五入)
    =7,039
㈣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總金額
  =甲+乙+丙
  =17,777+6,781+7,039
  =3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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