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李榮峰
- 相對人
- 賓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 3號
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
上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766號發回更審,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
上更㈠字第 2號判決後,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駁
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 3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 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66號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歷審訴訟費用負擔則如附表所示。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及計算式所示,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及計算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判決法院及│訴訟費金額│ 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相對人應負擔之│
│ 審號 │(新臺幣)│ │訴訟費用 │
├──────┼─────┼───────────┼───────┤
│本院96年度勞│57,430元 │⑴被告(即相對人)應給│計算式㈠ │
│訴字第3號 │ │ 付原告(即聲請人)1,│ │
│ │ │ 332,654元及法定利息 │(註:聲請人於│
│ │ │ 。 │起訴時請求之金│
│ │ │⑵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額為5,690,349 │
│ │ │⑶訴訟費用57,430元,其│元,嗣減縮請求│
│ │ │ 中13,210元由被告(即│金額為5,521,70│
│ │ │ 相對人)負擔,餘由原│1元) │
│ │ │ 告(即聲請人)負擔。│ │
├──────┼─────┼───────────┼───────┤
│臺灣高等法院│63,721元+│上訴駁回。 │ │
│臺南分院98年│證人旅費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度勞上字第7 │2,420元 │ │ │
│號 │ │ │ │
├──────┼─────┼───────────┼───────┤
│最高法院100 │63,721元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計算式㈡ │
│年度台上字第│ │ (即聲請人)請求被上│ │
│766號 │ │ 訴人(即相對人)給付│(註:上訴人上│
│ │ │ 退休金4,029,047元本 │訴請求之金額為│
│ │ │ 息之上訴暨訴訟費用部│4,189,047元) │
│ │ │ 分廢棄發回。 │ │
│ │ │⑵其他上訴駁回【註:此│ │
│ │ │ 部分已確定】。 │ │
│ │ │⑶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其│ │
│ │ │ 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 │
│ │ │ 負擔。 │ │
├──────┼─────┼───────────┼───────┤
│臺灣高等法院│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計算式㈢ │
│臺南分院100 │ │ (即聲請人)後開第二│ │
│年度勞上更㈠│ │ 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註:第三審發│
│字第2號 │ │ 假執行之聲請,並該訴│回而未確定之金│
│ │ │ 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額為4,029,047 │
│ │ │ 廢棄。 │元) │
│ │ │⑵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
│ │ │ 應再給付上訴人428,76│ │
│ │ │ 8元及法定利息。 │ │
│ │ │⑶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 │
│ │ │ 請均駁回。 │ │
│ │ │⑷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 │
│ │ │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 │ │ ,由被上訴人負擔。上│ │
│ │ │ 訴駁回部分第二審及發│ │
│ │ │ 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 │ │ 由上訴人負擔。 │ │
├──────┼─────┼───────────┼───────┤
│最高法院101 │ │上訴駁回。 │ │
│年度台上字第│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 │
│959號 │ │請人)負擔。 │ │
├──────┼─────┼───────────┼───────┤
│合 計 │ │ │計算式㈣ │
│ │ │ │31,597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甲】
=一審判決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
金額)÷聲請人起訴時請求之金額×一審訴訟費用
甲=(1,332,654+428,768)÷5,690,349×57,430
=17,777.19(元以下四捨五入)
=17,777
㈡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乙】
(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主文第
四項:廢棄部分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金額÷三審100年度台上字
第766號發回之金額)×三審訴訟費用
乙=428,768÷4,029,047×63,721
=6,781.13(元以下四捨五入)
=6,781
㈢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丙】
=(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之金額÷第三審發回之金額)
×第二審訴訟費用
丙=428,768÷4,029,047×(63,721+2,420)
=7,038.67(元以下四捨五入)
=7,039
㈣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總金額
=甲+乙+丙
=17,777+6,781+7,039
=3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