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曾得銘、恆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得銘 相 對 人 恆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曾得銘,於101年8月23日聲請前之101年5月21日,已向董事會提交卸下負責人之職務,有聲請人101年5月21日公告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未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遽行聲請,即為不合法,而聲請人聲請不合法之情形,尚屬可補正之事項,爰認有定期命聲請人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及其證明文件(如最新變更登記資料、營業登記資料等),本項逾期如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