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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莊豐維
相對人
相對人
莊健宏

      莊金桐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90101 ),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奉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77號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下同)34萬元為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8年度存字第970 號提存前項公債40萬元後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莊金桐之財產在案,茲因供擔保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乃聲請准予相同之9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40萬元變換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又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職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由王濬智改由楊豊彥接任,併予敘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77號假扣押裁定、98年度存字第970 號提存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 年7 月9 日人管字第1010021855號函等為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77號、98年度執全字第719 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案卷、98年度存字第970 號擔保提存卷查核屬實,經核上開提存物之價值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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