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
殷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丞殷

      許水日

      鄭守利

      王錦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8,2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存字第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