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台灣安立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英
- 被告
- 吉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4,60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