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崇森傢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隆錩
本件原告與被告因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巾堡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5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17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6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