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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崇森傢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錩

本件原告與被告因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巾堡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5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17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6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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