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全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玉
- 法定代理人
- 之15
- 被告
-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8,034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