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告
許立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中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煌亮

原告與被告中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乃禁止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