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成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義縣政府發支付命令(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六四八二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