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告
成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義縣政府發支付命令(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六四八二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