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大昭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被告
-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30日所召集之101年度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臨時動議第一案與第二案之決議,應予撤銷」,其理由則主張上開會議召集程序不合法,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97年度台抗字第590號、第591號裁判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