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王素足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平、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號碼449-RJ、NISSAN廠牌、西元2004年3月年份、排氣量6925C.C.之貨車,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所載,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至31萬8000元間,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認該車之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並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