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終止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王素足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平、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號碼449-RJ、NISSAN廠牌、西元2004年3月年份、排氣量6925C.C.之貨車,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所載,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至31萬8000元間,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認該車之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並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