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素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王素足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平、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號碼449-RJ、NISSAN廠牌、西元2004年3月年份、排氣量6925C.C.之貨車,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所載 ,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至31萬8000元間,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認該車之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並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