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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信託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李文輝

  • 原告
    王素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王素足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平、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號碼449-RJ、NISSAN廠牌、西元2004年3月年份、排氣量6925C.C.之貨車,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所載 ,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至31萬8000元間,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認該車之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並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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