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王靜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94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8,2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