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 原告
-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枝
- 被告
- 嘉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昭斐
7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