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被告
嘉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昭斐

7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