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枝、嘉憶事業有限公司、邱昭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被 告 嘉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昭斐 7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柒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