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雄、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