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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告
大德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752,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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