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萬和有限公司、廖明樟、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坤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萬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樟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72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 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