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蔡清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46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6,6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