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北宜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被 告 北宜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6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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