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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中如

  • 當事人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北宜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被   告 北宜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6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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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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