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戴瑞河
- 被告
- 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5萬元(濾水設備150萬元與請求被告應給付75萬元合計),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